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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賣配偶 不適用一生一屋 、一生一次

 

記者陳美珍/台北報導

土地所有權人售屋,由配偶買回的行為,

財政部規定,不得視為「換屋」,

不適用一生一屋優惠土地增值稅率10%的輕稅優惠。

財政部指出,申請「一生一屋」優惠土增稅率,

須是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一戶自用住宅,

且目的是換屋者為限

因此,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的對象,

必須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外的其他第三人。

 

財政部舉地方稅捐機關發生的課徵案件為例,

中部有一納稅人,其土地經法院拍賣,

但地上建物未併同拍賣,

因法拍土地由地上建物所有權人(即納稅義務人)的配偶優先承買,

被視為非屬換屋行為,不得適用「一生一屋」的租稅優惠。

財政部強調,這是因為納稅人所有土地經法院拍賣時,

由其配偶優先承買,究其結果因實質不發生換屋情事,

與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的立法意旨不符,

無法給予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待遇。

政府為鼓勵民眾換屋,

提供的租稅優惠除了一人一生一次的10%增值稅率之外,

基於照顧有多次換屋需求的民眾,

當已用畢「一生一次」優惠土增稅率後,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時,

可改以「一生一屋」的課稅優惠降低售屋租稅負擔。

「一生一屋」的土增稅率為10%,與「一生一次」相同,

因目的在鼓勵多次換屋,稅法未給予適用次數的限制,可以無限次申請使用,

申請「一生一屋」課稅優惠者,必須符合六大要件。

包括:出售自用住宅土地面積不能超限,

都市地區以不超過1.5公畝(約45坪);

非都市土地不超過3.5公畝(約105坪)。

且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,名下只能有一處房屋。

僅有一屋的換屋族,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前,必須持有該土地的所有權達六年以上。

投影片24.JPG 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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